现能够指导危险废物收集过程中分类的是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,但该名录将危险废物分为600多种,种类繁多不易操作,实际操作仍沿用类似于欧洲的9种危险特性分类方法。国家现已经执行的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,使环保部门能够掌握各区域的重 点污染源情况,但由于没有对收集者和产生者的责任作出明确界定,也没有对收集过程中的技术细节做权威规定,无法可依,导致两种情况出现。
一是企业运营状况差,废物长期贮存,无法对已造成污染的废物采取收集行动。危险废物生产、贮存、使用单位由于在转产、停产、停业或者解散后未对其库存、危险废物进行妥善处置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和人员中毒事件时有发生,对当地环境和居民安 全带来严重的隐患。为了有效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,技术规范提出了生产、贮存和使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关闭、停产、合并或者转产的,应当 安 全转运并处置其库存和危险废物,妥善清理现场,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,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实施监测,检测结果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
二是小规模的产生者无证经营和违规经营情况严重,导致危险废物流向复杂,流失严重,大部分没有实现分类收集,没有专用包装物和容器。这一现象的产生其实国外早有先例,也已有解决方法。